在交通警察执勤中,配备警用装备是非常重要的。然而,一些警察在执行任务时,可能会出现错误的装备使用,如使用枪支查处酒驾,这是不合法的。
根据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》第26条,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该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、反光背心、发光指挥棒、警用文书包、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警用装备,可以选配警务通、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。必要情况下,可以配备枪支、警棍、手铐、警绳等武器和警械。"必要情况"是指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,而不包括查处酒驾等违法或涉嫌轻微犯罪行为。
需要指出的是,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没有要求配备枪支,只有配备约束带、警绳等约束类警械的要求。此外,根据法律规定,公安民警在处理非刑事执法活动时不应使用武器,如处理治安案件、群众上访事件、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。
当存在危及公安民警或在场人员生命安全行为或者携带枪支、爆炸、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、逃跑的情况下,公安民警可以使用警用装备。因此,对于交警在执勤中是否应该使用枪支,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,不能凭主观臆测。此外,在采取处置措施时,应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,尽量避免使用重处置措施。需要明确的是,在车辆驾驶员不听从警察停车检查的情况下,警察开枪制止属于失当处置措施。